高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2012(年)]第10號
2012年6月21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以[2012(年)]478號批準征收集體土地5.49025公頃?,F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高州市2011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馬貴村委會馬貴河邊。
三、被征地村(組)及面積:馬貴村委會車頭村5.49025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無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 1.5萬元/公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方法
1、貨幣安置;2、留用地安置;3、農業安置;4、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利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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